篮球课上教练撞倒学员致其伤残,该由谁担责?法院判了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2024-06-27 15:32:17

导读:篮球培训课上教练撞倒学员致其伤残,培训机构、教练、学员三方责任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A同学报名参加C运动健身馆暑期篮球培训高级班,B系C运动健身馆的篮球教练。上课时,B教练作为实习教练与主教练一同讲解并演示侧身传球动作时,A同学从B教练的后方挪动至其右方观察动作,B教练接球往右侧移动时将A同学撞倒,致A同学屁股先着地后背部着地受伤。A同学因身体不适在场地旁边休息,下课后被父母送至医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A同学构成九级伤残。A同学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237037元。

法院审理

岳阳市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B教练作为篮球培训机构的教练,应知道篮球运动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性,其在演示篮球传球动作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慎撞倒A同学致其受伤致残,且在事后仍未及时发现其伤情,未在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检查并通知家长知晓,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B教练的行为与A同学的受伤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B教练存有严重过错,应该对A同学的受伤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B教练系C运动健身馆的教练员,属于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C运动健身馆承担。A同学事发时已年满十周岁,虽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篮球培训班高级班的学员,并非系初次参与篮球培训课程,在教练演示右传球动作时,依据其年龄、智力程度应当能理解并预见到站到教练右方可能被撞倒的后果,但其未听从教练指示站在安全区域内,而慢慢挪动至教练右方即教练演示传球的必经路径,而导致被撞倒,自身对其损害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A同学监护人对A同学的损失自负10%的责任,B教练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C运动健身馆对A同学的损失承担90%责任,华容法院判决C运动健身馆向A同学赔偿213333.3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培训机构训练的学员为未成年人,且篮球培训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培训机构在教学过程中应考虑到未成年学员受伤的风险,充分保护未成年学员的人身安全。法官提醒,培训机构除教学基本培训技能外,还应当教育学员掌握必要的心理、运动损伤预防与处置等知识,进而正确把握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防损伤事故的发生,若因未尽到合理防范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在接受培训过程中受伤,培训机构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在暑假来临之际,家长为培养孩子的兴趣爱好,报名参加各种培训班已成常态,但需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培训机构。同时还要教育孩子自身提高安全防护意识,细心关注孩子身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防因疏忽带来伤害和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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