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妥善化解了一起未拴绳的宠物犬与车相撞受伤后死亡的纠纷,受到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2024年4月14日,李某平驾驶轻型多用途货车在途经嘉禾县城郊村李某忠家门口路段时,与李某忠饲养的未系狗绳的宠物犬发生碰撞。后该宠物犬于2024年4月17日经宠物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饲养者李某忠共花费治疗费17000元。事故发生后,司机和饲养者均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只出具了事故证明但未划分责任。案涉货车已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饲养者李某忠遂一纸诉状将司机李某平和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宠物犬自身价值4000元、医疗费17000元共计2.1万元。
为减少诉累和有效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中,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和通过耐心的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饲养者各项损失7000元。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物犬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及是否应赔偿的问题。
一、事故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案涉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现场取证,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只是出具了事故证明。结合事故证明中事实表述和司机、饲养者对事故发生的陈述可知,司机李某平驾驶货车在通过农村居民区路段行驶时应负较高的注意义务,由于未能对从居民家中出现的涉案犬只及时避让而与之相撞,故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饲养者对宠物犬未采取系绳等措施,致该犬从家中突然窜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饲养者应对自身重大过错承担相应后果。
二、案涉司机和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的问题。饲养者对宠物犬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车辆与宠物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宠物犬伤亡,致使财产权利人财产受损,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定,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处理。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关于如何确定饲养者损失的问题,保险公司认为,案涉宠物犬的市场参考价为4000元,事故发生后宠物犬救治费用为17000元,该费用远远超过宠物犬的自身价值,应认定案涉事故损失为4000元。承办法官认为,宠物犬的受伤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物件的财产受损,当前饲养宠物以作为居民生活中的一种陪伴或精神寄托的现象较为普遍,宠物犬的损失与一般财物受损应有区别,不能仅以宠物犬本身的价值为上限,因宠物犬受伤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可认定是合理损失,对于饲养者所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其他费用一般不予支持。
鉴于案涉车辆已在保险公司同时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饲养者所主张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范围,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