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员私吞购房定金“下落不明”,开发商该担责吗?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2024-06-13 15:40:15

导读: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谨记切勿向私人账户转款交易,且支付款项后应索要发票,以减少不必要的争端和纠纷。

近日,怀化市沅陵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流、协商,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同意返还原告购房定金且现已履行完毕,原告也随之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纠纷以握手言和圆满落幕。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某营销策划中心代理销售旗下某房地产项目。2023年1月,原告通过宣传单了解到该项目后,主动联系销售员邱某表示其购买意向。随后,在邱某实际带看结束后,原告于1月20日向邱某交付了3万元购房款定金,但邱某向原告出具的由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具购房款发票金额仅为1万元,原告察觉后多次联系邱某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其购房款定金3万元。
处理经过
经沅陵法院进一步查证,销售员邱某确系某营销策划中心的工作人员,在私吞原告2万元购房款后已从该营销策划中心离职,至今下落不明。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追加某营销策划中心作为第二被告,随后多次组织原告与二被告面对面交流,最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先行返还原告的购房款定金,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损失将自行与该营销策划中心自行协商、结算。
法官特别提醒
现实生活中,不少消费者在买房时出于对销售人员的信赖,将支付款项直接支付给销售人员,使得居心不良之人有机可乘,出现私吞款项潜逃情况,导致自身有理难说清。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谨记切勿向私人账户转款交易,且支付款项后应索要发票,以减少不必要的争端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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