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刑事案件审判质效,2024年6月17日,韶山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刑拘直诉”方式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该案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法院当庭宣判用时仅三日。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酒后无证驾车途经韶山市工业园区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酒驾,便驾驶车辆调头并撞倒执勤交警后逃逸,行驶至永义集镇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之后驾车逃离现场,被执勤交警抓获,赔偿被害人损失11800元。
经鉴定,康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0.45mg/100ml。5月31日,康某因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被韶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6月11日康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4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向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康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且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四项规定,依法从重处理。
法院根据被告人康某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考虑,对其依法从宽处理,遂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康某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刑拘直诉”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流程的工作机制。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刑拘直诉”方式,符合适用“刑拘直诉”机制的条件。本案依法适用“刑拘直诉”,既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又提升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诉讼阶段办案效率,实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韶山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刑拘直诉”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刑事案件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