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采伐证私挖45棵树 湘西1人获刑6个月

湖南高院 2024-06-17 15:53:00

导读:宋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从同村村民宋贻金、宋贻洪和宋开茂处购买位于该村“偏山”、“桃树坨”、“杨家湾”的树木。2022年11月至12月,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陆续雇请人员到古丈县高峰镇高望界村焦坪组“偏山”、“桃树坨”砍伐了宋贻金家的马尾松和杉树25株,砍伐了宋贻洪家的杉树12株,到“杨家湾”砍伐了宋开茂家的马尾松8株。之后,宋某某将所砍伐的树木锯成原木运至古丈县城一木材加工厂出售。经古丈县高望界国有林场林调队鉴定,宋某某在古丈县高峰镇高望界村焦坪组共采伐林木45株,立木蓄积为19.5427立方米。

【裁判结果】古丈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宋某某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古丈县高峰镇焦坪村(宋某某)滥伐林地复绿实施方案》,对滥伐林地进行更新补种,如未进行更新补种,则承担补种树木所需费用4803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立木蓄积19.542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宋某某滥伐的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宋某某在未办理许可证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故判令宋某某按照《古丈县高峰镇焦坪村(宋某某)滥伐林地复绿实施方案》,对滥伐林地进行更新补种,如未进行更新补种,则承担补种树木所需费用4803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始终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让被告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通过恢复性司法举措助力辖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物更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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