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是如何规定的?

2023-12-06 11:44:01

导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一次减刑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一次减刑三年有期徒刑。

根据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一次减刑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一次减刑三年有期徒刑。

而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刑一般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也一般不能超过二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获得较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更大的减刑幅度和比例。如此规定,造成“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现象,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规定》对此进行了修改,删去了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较大减刑幅度的“优待”。同时,考虑到刑法修正案(八)仅是针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对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不宜再作进一步严格的限制。

故维持了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有期徒刑罪犯一般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不变,即规定为:“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如此修改,从制度上解决了“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不合理问题,保持了减刑制度的基本体系的稳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也符合刑法修正案(八)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条件的基本精神。

同时,《规定》明确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考虑到有期徒刑罪犯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已经予以折抵刑期,其减刑起始时间自裁判执行之日起计算是公平、合理的,且减刑、假释主要是针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而进行的,把判决执行之日作为减刑的起始时间,有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表现进行考察。如此规定也与我国刑法关于“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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