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要求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即未起主要作用)虽不是刑法的明文规定,却是对刑法第26条至第29条进行体系解释得出的合理结论。由于行为人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其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减少,所以,即使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也只能按胁从犯处罚。如果行为人起先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应按主犯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