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减肥药恶心呕吐 法院:三无产品,十倍赔偿

湖南法院网 2023-12-25 14:28:46

导读:“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减肥瘦身应该坚持科学原则,不要盲目相信减肥药商家的“一面之词”。

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酉某在被告处通过微信购买了一箱减肥药,结果在第一次服用之后就出现了恶心、头晕、呕吐等不适反应,酉某马上前往社区卫生室就医并停用了减肥药。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立即要求原告将剩余的减肥药全部交至法院,经过调查确认了原告购买的所有减肥药均系三无产品。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商家退还酉某购买药物的款项并向酉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法官提醒:“三无”减肥药是指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标准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和没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减肥药物,这些减肥药成分不明确、质量难以保证,“三无”减肥药极易导致人体出现不适反应,更有甚者会对身体部分器官造成不可逆的伤害。“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减肥瘦身应该坚持科学原则,不要盲目相信减肥药商家的“一面之词”。在购买减肥产品时,应多了解商家是否具备资质、许可证,商品是否含有害成分等,务必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同时,销售者也应守法经营,否则不仅要面临“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还可能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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