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爱"是否需要归还

湖南法院网 2023-12-25 14:28:42

导读: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难免会有一些经济往来,或是表达爱意,或是共同承担生活开销。不过,一旦分手,爱情消失了,那些曾经的"爱"需要归还吗?恋爱关系中,双方的金钱来往大多会成为分手后的遗祸。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龙潭河法庭审理了一起关于恋爱期间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件,看看是如何处理的。

小明与小美于2017年6月份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明以结婚为目的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小美转账共计50余万元。后二人于2023年3月分手,小明要求小美返还恋爱期间的50余万元转账,并诉至法院。小美称恋爱期间双方互有转账,且转账都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费用,只愿意退还少数部分金额。

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基于建立婚姻的目的以及维持恋爱关系的转账,是否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结束后,是否应予返还?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恋爱期间的财物交付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因此时当事人的赠与并非单纯地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意思表示,其真实意图系为双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为购买物品、共同消费等日常生活所需的支付的相关费用,价值较小,在不能证明系因结婚而特意购买支出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恋人之间包含特殊含义的特定金额的转款(如520元、1314元),往往系恋爱期间表示祝福、示爱的方式,在恋爱关系终止后,该部分款项无需偿还。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及大额款项,虽然相应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但若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实现,则受赠人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受赠人负有相应的返还义务。也即受赠与方继续占有赠与物的原因及法律依据由于双方婚约关系的解除而归于消灭,根据公平原则,应当将财产恢复至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否则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在未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却占有对方大量财物,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调解结果:经承办法官组织调解,并多次组织双方对转款记录进行核实,扣减双方所转款项和部分恋爱期间确实存在的必要费用,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小美一次性返还小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共计23万元,双方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提示:婚恋本是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通过相互的沟通了解,在彼此内心形成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从而水到渠成迈入婚姻殿堂的情感过程。男女恋爱过程中,任何一方均不应利用物质作为婚姻的筹码,也不应以婚恋为手段索取财物,而应从守法、崇德、向善的角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端正自己的婚恋观。本案提醒大家,"恋爱需理智,赠与要理性",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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