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导读: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