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是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行为对象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与国徽。行为必须发生在公众场合,公众场合包括悬挂国旗国徽的公共场所、机构所在地以及其他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有目共睹的场合。
行为的方式是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焚烧是指使国旗、国徽燃烧的行为;毁损是指从物理上毁损国旗、国徽的行为;涂划是指将色彩、颜料等附着在国旗、国徽上或者在国旗、国徽上刻印不应有的文字、图形、符号;玷污是指使用污物损害国旗、国徽的外观;践踏是指采取脚踩、车碾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采取其他类似方法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也成立本罪。
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同时侮辱国旗、国徽的,仅成立一罪。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等罪的,从一重罪处罚。侮辱行为需是在公共场合实施。所谓“公众场所”,一是指根据国旗法、国徽法规定悬挂国旗、国徽的公共场所或者中央机关所在地,如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机关所在地;二是指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如车站、码头、公园、商场、影剧院等。
行为人私下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如果行为人对国旗、国徽实施的侮辱行为虽不是在公众场合进行的,而后却将其所形成的不法状态故意呈现在公众面前的,也可以构成本罪。但行为人如果不是当众侮辱国旗、国徽,即使发生在公众场合,如夜间在众场合侮辱国旗、国徽,当时根本不可能被众人知晓,行为人又及时消除了国旗、国徽被侮辱的痕迹,这种行为则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