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店员监守自盗 盗窃黄金376.5g获刑五年

湖南法院网 2023-11-30 16:12:49

导读: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好逸恶劳企图不劳而获,终会深陷囹圄。莫因一时贪欲以身试法,最终走上犯罪道路。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因盗窃店内黄金首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22年7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应聘,开始在桃源县黄某经营的一金店内担任导购一职,负责黄金首饰的销售。后王某因为自身经济状况紧张,遂萌生了使用网购的仿金首饰置换店内的真金首饰和用质量轻的黄金首饰置换店内质量重的黄金首饰的想法,以此非法获利。

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多次利用自己晚班下班时将店内黄金首饰从展柜收至保险柜的机会,趁其他人不注意,将黄金首饰藏于衣袖之中盗走。次日上早班时,王某又利用将黄金首饰从保险柜取出摆放至展柜的机会,将盗走的黄金首饰替换成自己购买的假首饰或轻重量的黄金首饰。经查,王某实际盗得的黄金重量376.5克,价值人民币156 24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被害人。法院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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