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进口物(一)项所指的"生活害虫"是指对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有害的活虫(包括各种虫态);"动植物病原微生物"是指为害动植物病毒、细菌、直菌、线虫、寄生虫和活毒(菌)苗等;"其它有害生物"是指上述二项以外的有害生物,以及危险性病虫的中间寄主和媒介生物。
进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发现有检疫对象、应检病虫,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检疫处理,经检查合格的不受此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禁止进口"疫情严重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动物、种子、苗木、繁殖材料以及易感染的动植物产品"的规定,由检疫总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外的疫情变化和流行范围,拟具禁止进口物及禁止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由农牧渔业部公布执行,并随疫情变化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因科研教学需要,要求引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的禁止进口物,应事先向检疫总所办理申请手续,说明引进物的名称、数量、用途,引进使用的单位和地点,供应的国家和单位,运输的方法和途径,引进后的安全措施,予定进口的时间地点,经审查同意后,发给特许进口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查核特许进口证后放行。
引进使用的单位在保管和使用中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及时作好消毒工作,不得将病虫传播出去;未经检疫总所同意不得将引进物转给其它未经批准的单位或在其它地点试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