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超市摔伤,她把超市、超市供货商都给告了···

茶陵县人民法院 2023-11-29 11:16:02

导读:顾客到超市购物,谁知不小心被超市供货商的员工给弄伤了,超市供货商、超市要承担责任吗?让我们来看看究竟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7日下午,谭女士来到一超市购物,在负一楼进超市门口处,刚好碰上来送货的刘大姐(超市供货商雇佣的员工),刘大姐将送货的板车推至谭女士身后时,板车上的塑料板掉落了下来,谭女士转身时来不及反应就一整个人摔在板子上,身上多处皮肤擦伤、挫伤。谭女士受伤后在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300多元,在家休息了18天。事发后,双方进行了调解协商,但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协商未果。

谭女士认为超市和超市供货商均存在过错,故将他们都起诉至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9000余元。

争议焦点

关于责任的承担,各方说法不一。超市认为谭女士摔伤的原因不是他们造成的,故不应承担责任。而超市供货商认为谭女士本身也存在过错,故应对自身的损失也承担一定的责任。谭女士认为自己受伤是超市供货商员工过错所致,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另外自己是在超市受伤,超市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调解

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调阅相关案卷研读,与谭女士、超市供货商及超市负责人进行沟通,组织大家进行调解,了解相关情况及诉求,抓住分歧矛盾点,一一化解各自心结。最终,谭女士自愿放弃对超市的索赔,超市供货商向谭女士赔偿1500元,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若有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谭女士摔倒的原因是本案认定各方过错的关键。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但是结合谭女士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记录,可以认定谭女士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刘大姐将送货的板车推至谭女士身后,谭女士没反应过来才摔伤的,故送货的刘大姐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刘大姐受超市供货商的雇佣才到超市送货,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故谭女士的损失应当主要由超市供货商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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