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1日,靖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被害人聂某某借款本金27万元并支付利息,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对上述债务中的2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月17日该判决生效,但被告人彭某某仍未履行义务,于是2020年4月7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同年4月13日、21日靖州法院分别向被执行人张某某、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彭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判决书所确认义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张某某于2021年4月12日偿还聂某某10万元,聂某某申请自愿放弃对其的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某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另查明2020年1月23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的债务人杜某某向其还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但彭某某在收到还款后优先偿还了个人其他债务而未履行法院判决。截至2023年4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尚欠聂某某本息和一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311858.89元。后公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收到杜某某至少22万元还款后,将财产转移支付给他人,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彭某某上诉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彭某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二审期间上诉人当庭认罪认罚,且家属积极代为偿还了被害人借款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有钱不还涉嫌刑事犯罪?
所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应当依法配合法院执行,恶意拖延、逃避执行的行为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挑战了司法权威和触犯了法律底线,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积极配合、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