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男童将祖父母告上法庭,亡父赔偿款该如何分割?

湖南法院网 2023-11-29 11:16:21

导读:分割赔偿款时先扣除必要合理费用,再根据亲属关系、抚养赡养情况、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劳动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分割。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白地市法庭审理了一起两岁男童起诉祖父母要求分割亡父赔偿款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今年2岁,二被告李某甲、张某系原告的祖父母。李某的父亲李某乙长年在深圳务工,一家人在深圳过着温馨生活。2023年6月,李某乙被车撞伤抢救无效后死亡。6月23日,李某的母亲于某打印了一份承诺书,由李某甲签字确认,承诺在李某甲、张某收到肇事方支付的赔偿款后,将李某的抚养费37万元支付至其母亲于某的银行账户。7月6日,肇事车方与李某甲、张某、于某签订了《协议书》,肇事方愿意赔偿死者近亲属130万余元,扣除肇事方已支付的医疗费、事故处理费、家属住宿及伙食费共8万余元后,还需支付赔偿款122万余元。《协议书》签订后,赔偿款已全部支付至李某甲的银行账户。尔后,原告母亲于某与二被告在履行承诺时发生了争执,故于某以李某为原告,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把李某的祖父母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应得赔偿款份额65万余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款的分配持有异议。

原告认为,李某乙因车祸去世时,其母亲张某为57周岁,尚未达到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故不应当计算张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告认为,李某乙的母亲张某虽未到60周岁,但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到60周岁才能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且肇事方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亦计算了该项,故应当计算张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另被告及亲属在深圳为处理该交通事故支出了9万余元,办理李某乙的丧事又花费了4万余元,这些支出应当从赔偿款中扣除。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乙交通事故死亡所得赔偿款应由其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共有。原告李某系于某与李某乙的非婚生子,故该赔偿款为原告李某及祖父李某甲、祖母张某共同所有。李某甲系赔偿款的持有人,于某系原告李某的亲生母亲,即法定监护人。于某曾与李某甲就该赔偿款达成一致协议,但双方未按《承诺书》履行酿成纠纷。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5万余元赔偿款,而被告辩称原告仅能分得31万余元,从双方的诉辩主张可知双方均不再要求履行《承诺书》,故案涉赔偿款应依法计算分割。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二被告老年遭遇丧子之痛,白发人送黑发人,原告尚为两岁稚童,其感受到精神痛苦相比两位年迈的老人较轻,故法院酌情按3:3.5:3.5的比例分割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双方各自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母亲虽未年满60周岁,但其生活在农村又要照顾抚养小孩(即原告),并无其他收入来源,儿子丧生导致其缺乏一定养老保障,且肇事方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亦将该款项计算在内,故应当为张某计算20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其他剩余赔偿款项在扣除已支出的款项后,祖孙三人平均分割。最终经计算确认原告分得赔偿款373,782.79元。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甲将373,782.79元赔偿款支付给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于某,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给受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并不是遗产,其实质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或丧失的补偿,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物。分配时先由近亲属自行协商分配,若分配不成,可按遗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合理分配,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享有,如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分割赔偿款时先扣除必要合理费用,再根据亲属关系、抚养赡养情况、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劳动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分割。逝者已矣,生者如斯。赔偿款分割纠纷的当事人都是至亲之人,虽因钱财问题发生龃龉、闹得不愉快,惟愿双方能多回想曾经阖家欢乐的场景,在法院公平公正判决后能心平气和,弥补亲情,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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