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2月27日凌晨4点左右,吕某甲因酒后与其父亲发生口角,便出门在村内游荡。当吕某甲游荡到吕某乙的面包车旁时,便萌生进车内游玩想法。因车门无法打开,吕某甲便使用打火机先烧汽车门把手,但车辆依旧无法打开,吕某甲就用打火机烧车底塑料部位。
火势逐渐变大,吕某甲惊慌失措离开了现场,前往某公园,并拨打电话报警。
经鉴定,面包车被损毁时的价格为15700元,吕某甲案发时为“无精神病”,吕某甲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吕某甲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信丰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吕某甲案发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综合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退还被害人损失157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随意玩火危险大,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