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违法分包中雇员在下班途中伤亡的案件,判定建筑施工企业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桂林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某建设工程,王某经申某介绍并安排到该建设工地从事打混凝土工作。期间,王某工作由申某具体管理及考勤,工资也由申某按日结算支付。某日,王某在结束工地工作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事故对方负同等责任。
事后,王某家属向灵川县人社局提交了王某工伤认定申请,灵川县人社局受理后,经审查认定王某属于工伤,建筑安装公司认为王某是由申某雇佣的,其对王某的伤亡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不服该工伤认定,后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核后决定维持县人社局工伤认定,该建筑安装公司仍不服,遂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争议焦点是:王某是经违法分包而受雇佣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灵川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桂林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某建设工程后,将打混凝土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申某,申某承包后招用王某等人打混凝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认定原告桂林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需承担对王某的用工主体责任。王某于结束工地工作后下班回家发生的事故,且事故地点处于其回家常规路线,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因此,灵川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原告桂林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求于法无据,灵川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灵川法院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