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效果不佳,服务费退不退?

西安中院 2023-09-26 10:18:08

导读:如今,不少商家看中直播平台门槛低、流量大、营销效果好,纷纷加入直播卖货的大军,但是如果直播带货销量未达到预期,商家能否要求退还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呢?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美颜公司(甲方)与科达公司(乙方)就直播推广服务签订《直播推广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科达公司提供直播平台为美颜公司产品“保湿面膜”提供为期一年的推广服务,直播平台为淘宝、抖音、快手、微博,推广服务费共计10万余元。其中合同中明确记载直播服务内容包括“为甲方提供100场主播推广服务,甲方有权根据直播效果对乙方的直播内容及方式等事项提出改进建议,乙方应在之后的直播中进行调整及升级”。

美颜公司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直播效果过差,并多次要求科达公司进行调整升级,科达公司多次搪塞并未提出实际解决建议。2021年11月,美颜公司通知科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直播推广服务费。现直播服务已经暂停,但科达公司未与美颜公司进行结算。故美颜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协议》解除并由科达公司返还服务费共计94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向被告提出了直播相关事项的改进建议,但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建议进行解答并说明了理由。而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不足两个月便因前六场直播效果未达到预期而提出不再履行合同,被告拒绝了原告的提议,但之后因原告淘宝店铺被关停等原因未能完成剩余直播推广服务。由此来看,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违反该条约定的行为。故对于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但考虑《协议》继续履行将导致事实上履行困难或者履行成本过高,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衍生困扰等情形,故应终止《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终止后,被告应将未实际履行的剩余九十四场直播推广服务对应的服务费退还给原告。根据《协议》履行程度、被告提出为履行直播推广服务而支出费用的抗辩等情形,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退还40000元。 

法官提醒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广大商户的营销模式在不断更新和变化,谋求创新寻突破、应势而为抓“商机”,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商品销售模式,其覆盖用户基数大、用户日活跃度高,形成优质的流量入口,一直备受广告主的青睐。然而,市场瞬息万般,广告投放后收到的效果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商家与广告公司或主播订立合同时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写明合同目的所要达到的效果,可以附上产品推广效果的评判标准、合作期限内的具体销售额、带货主播粉丝量和直播次数及时长等条款,且应特别注意违约条款的设置。

此外,企业和商家都应诚信经营、规范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吸引力,过硬的产品质量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同时也应有迎接风险的心理预期,做生意难免有亏盈。

作为消费者,也需要根据商品质量、自身购买力及对商品的需求程度等因素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跟风和盲目追逐时尚潮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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