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网友“95199194”问:2026年9月28日,我亲戚家的小孩在田坪镇犹南山加油站上厕所后,被一只无人看管的恶犬咬伤。令人愤慨的是,就在前一天(9月27日),同一地点已发生该恶犬咬伤另一名小孩的事件,但当时未得到妥善处理,导致悲剧再次发生。此次被咬小孩伤势严重,腿部被咬穿,目前仍在接受治疗。
据周围群众反映,该恶犬主人身份早已明确,群众多次向有关部门指认,但至今无任何部门或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恶犬继续危害公共安全。涉事犬只虽已被处置,但养犬人未承担相应责任,伤者家属也未得到合理赔偿与安抚。
诉求:追究恶犬主人的法律责任,责令其承担伤者全部医疗费用及相应赔偿。
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谷伟律师答:
非常理解您和家人的愤怒与无助。同一地点连续发生恶犬咬伤孩子事件,却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导致悲剧接连上演,令人心痛。首先必须明确,狗主人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狗主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主张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孩子被恶犬咬伤,身心遭受严重创伤,依法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恶犬连续伤人,且狗主人身份早已明确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完全有依据对狗主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您可立即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报案,要求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若孩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重伤,狗主人的行为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恶犬连续两天在同一地点咬伤两名孩子,狗主人明知犬只具有攻击性却未采取任何约束措施,放任其继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恶犬已有连续伤人记录,狗主人仍未采取任何措施,其主观恶性较为严重。若孩子伤情达到重伤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充分依据。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的策略依法维权。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