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制售假茅台,23万经营额,法院判了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雨路 2026-10-22 14:52:38

导读:湘潭8人制售“茅台”被判刑!

有观点认为,假酒的问题止于标识仿冒,与食品安全无关。但无证场所勾调基酒、复用回收瓶体封装,意味着酒体来源与灌装条件均脱离必要管控,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制售假茅台案,八人均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

案发经过

2023年11月,陈某与夏某在合谋制售假茅台酒售卖,陈某负责购买假冒茅台的相关材料并进行调酒制作;夏某负责运送协助陈某制酒销售。

为持续扩大销路,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龚某甲、龚某乙、陶某、何某、李某、蒋某等六人相继加入该团伙。何某专职对接快递网点,负责假酒打包寄递并兼做线上接单;其余五人分散在二手交易平台、社交平台引流,再引导买家转至即时通讯工具私聊议价,依托网络支付渠道结算货款。为规避平台资金风控,所有线上回款定期提现、统一归集至夏某处,由陈某统一分配。陈某扣除成本并抽取30%利润后,将剩余70%利润平均分配给团队内其他成员。

2024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将上述八名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警方在陈某控制的仓库及住处查扣仿制酒瓶、瓶盖、封口胶带、胶帽、标贴及外包装箱,以及压盖机、打包机、品牌防伪识别器等工具。经品牌方核验辨认,查扣的全部包装材料均非正品,属于仿制品。

经查,陈某团伙假冒的注册商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5项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在该团伙制作、销售的假冒“飞天茅台酒”、“珍品茅台酒”、“年份茅台酒”、“生肖茅台酒”等不同件产品上使用。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14日案发,该团伙非法经营数额累计约23.48万元;八人个人销售额介于3800余元至7.6万余元之间,各自非法获利在2万元至5万元区间,相关违法所得在案发后均已全额退缴。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夏某、龚某甲、龚某乙、陶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何某、李某、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八人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陈某、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龚某甲、龚某乙、陶某、何某、李某、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八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等八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期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均宣告缓刑,罚金二万至五万元不等;退缴违法所得全额追缴,制假工具依法没收。陈某等八人不服判决,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裁判,但跳出商标争议看,制售假酒还踩着食品安全的红线。该团伙在租赁房间内自行勾调基酒、复用回收瓶体、加装仿制胶帽,整套灌装流程完全脱离食品生产许可与卫生管控。来源不明的散装酒有没有超标杂醇?回收瓶盖是否残留清洗剂?这些在正品溯源体系里必须核验的指标,在黑窝点里一概归零。刑法上,一旦勾兑物检出工业酒精、甲醇等非食品原料,罪名会直接从知识产权犯罪跳转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刑即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损伤、失明甚至死亡的,最高可判死刑。本案查扣的仿冒酒均作侵权物证处置,但已售出的23.48万元假酒缺少酒体检测与流向回溯,食品安全隐患不因刑事定性止于商标而自动消除。对消费者而言,脱离专营渠道、靠私聊成交的“内部茅台”,买的不只是假商标,更是一份无法预判的健康风险。

来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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