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000元买“大力丸”,职业打假人索要3万元十倍赔偿

谢玉迁、陈慧丹 祁阳市人民法院 雨路 2026-10-21 10:07:36

导读:请看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能主张十倍赔偿吗?

知假买假、反复大量购买后索赔牟利,还算不算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

十倍赔偿的边界究竟在哪里?请看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闲鱼平台添加高某微信,购买“虫草参茸大力丸(鹿鞭蜜丸)”3疗程6盒,每疗程1000元,共支付3000元。收货后,王某发现产品包装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遂委托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产品含有“他达拉非”成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相关通知,“他达拉非”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王某请求判令高某退还货款3000元、支付十倍赔偿30000元及检测费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另查明,王某存在多起以所购同类商品含非法添加物质为由提起的诉讼,并提出十倍赔偿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销售的“虫草参茸大力丸”或“鹿鞭蜜丸”包装无标签,且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他达拉非”成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高某作为销售者未严格审查,王某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检测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十倍赔偿问题,法院认为,王某在未试用的情况下首次购买即买6盒,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购买目的不符;且其就购买类似产品先后在数家法院起诉销售者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件多起,应认定其购买案涉产品不是为个人或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惩罚性赔偿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戒不法经营者,不应成为职业索赔牟利工具。王某的十倍赔偿请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1.高某支付王某货款、检测费共计4000元;2.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法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戒不法经营者,而不是成为个别主体牟利的工具。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以索赔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他们明知食品存在问题仍反复、大量购买,并多次提起诉讼索要十倍赔偿,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法官讲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该条规定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有边界的,必须以满足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前提。

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正当维权受法律保护,但应当以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如果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超出合理需要反复、大量购买并以此索赔牟利,不仅得不到法律支持,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当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标签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理性维权。

作者:谢玉迁、陈慧丹
来源:祁阳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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