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为捡拾拆卸的施工模板进入水利工程施工区域时摔伤,后以施工现场缺少围挡、警示设施为由起诉索赔。施工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审理这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驳回戴某全部诉讼请求。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0日16时许,戴某为捡拾拆卸的施工模板,进入某泄洪闸项目施工区域,在通过泄洪闸渡槽区域时失足跌入渡槽内,头部碰撞到渡槽内模板钉子,导致头部等多处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戴某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戴某认为,事发时施工现场未设置围墙、挡板等硬质隔离设施,亦无醒目警示标识及安全人员值守,施工方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其受伤,遂将该项目的施工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施工方抗辩称,现场已设置警示带等简易防护措施,并有施工人员口头劝阻戴某进入施工区域,戴某仍不听劝阻、冒险进入,施工方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
该案争议焦点为:施工承包方是否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施工防护缺失与戴某摔伤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途经该施工项目时,明知该区域系施工场所且存在安全风险,仍主动绕道泄洪闸一侧,意图捡拾现场拆除的施工模板;虽经现场施工人员口头劝阻,其仍冒险进入施工区域,后跌落至渡槽内,被模板上的铁钉致伤。事发时间为下午 4 时许,现场光线良好,戴某足以辨识泄洪闸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本应提高警惕、主动远离。
案涉施工场地已设置警示带等简易防护措施,戴某为谋取个人利益,明知危险仍主动实施高危行为、放任损害发生,属于无正当理由擅自进入在建施工区域,且未能举证证明摔伤的具体原因、受伤位置与施工行为存在关联。即便施工方警示防护设置存在不完善之处,也不能当然推定其需对本次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戴某自身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其损害后果与施工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依法驳回戴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地面施工侵权责任适用有特定前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地面施工致害责任适用于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的情形。本案施工区域属于水利工程在建作业场地,并非公众正常通行路段,不能直接适用该条推定施工人存在过错。但需要明确,这不免除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与作业场景相匹配的安全注意义务。
三、施工安全与个人防范缺一不可
如前所述,本案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过错推定规则,但这不代表施工单位可以放松现场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规定,施工单位仍应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落实现场管控。尤其是临近公共区域的施工点位,设置硬质围挡、安全网及醒目警示标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这属于安全生产层面的管理义务,与本案民事侵权责任认定并不冲突。
三、公民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明知危险仍冒险为之,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本案中,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施工区域存在安全风险,在施工人员口头劝阻后,仍为捡拾施工模板执意进入在建工地,属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放任损害结果发生。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自身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无权将擅自闯入施工场地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
法官提醒:
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但不为擅自冒险、转嫁风险的行为兜底。谁受伤不等于谁有理,权利主张不能脱离义务约束;个人不能为捡拾模板等小利擅自进入在建施工区域,更不能将自身过错造成的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
广大群众要增强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尊重施工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选择正规道路通行,不闯工地、不贪小利、不冒无谓风险。施工单位也要依法落实现场围挡、警示标识等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公共环境。自身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守规矩、知敬畏、尽责任,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