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丨病假后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按病假工资算补偿金

红网记者 红网 雨路 2026-05-07 09:27:46

导读:近日,株洲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员工病假后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按照医疗期病假工资核算经济补偿是否合规,能否按照医疗期前工资核算补偿基数”的问题。对此,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彭毅律师从法律层面作出专业解答。

株洲网友问:本人在公司工作近十五年,目前处于医疗期,有十二个月。医疗期期满后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合同。公司统一按照医疗期十二个月病假工资核算经济补偿基数,但医疗期工资和本人在岗正常工资相差六、七倍,薪资差距大。请问员工医疗期结束合同到期不续签,企业用极低病假工资计算补偿金是否合法?劳动者能不能主张以医疗期前十二个月正常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基数,该如何维权?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彭毅律师答:

员工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单独以医疗期病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核算基数。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属于特殊劳动状态,领取的病假工资属于疾病保障性待遇,并非正常劳动薪酬,无法代表劳动者真实工资水平。

根据劳动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一般指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但该标准适用于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形。若劳动者长期处于医疗期,未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极低病假工资核算补偿金,会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违背劳动法公平原则,司法实践中不予认可。

是否正常在岗、是否获取标准劳动工资,是经济补偿基数认定的关键分界点。仅劳动合同终止前处于医疗期、停工养病的劳动者,均可主张剔除医疗期时段,按照医疗期开始前十二个月在岗正常平均工资核算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工龄长达十五年,仅最后一年享受医疗待遇,完全具备合法维权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该核算规则仅针对经济补偿金计算。病假工资是企业依法给予患病员工的生活补助,与经济补偿基数认定属于两项独立的劳动权益,互不冲突、不能混为一谈。用人单位不得借医疗期低薪,压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若企业执意按照医疗期工资核算补偿,劳动者拥有合法救济渠道。劳动者可收集工龄证明、医保就医记录、医疗期前工资流水、公司终止合同通知及补偿方案等证据,先与单位协商更正补偿标准;协商未果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补足经济补偿差额,依法维护自身劳动合法权益。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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