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房屋未过户被拍卖,债权人索还已缴维修资金?法院:不支持!

临湘市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5-29 12:49:25

缴纳维修资金后,抵债房屋却被司法拍卖,债权人起诉竞拍得房者“不当得利”,法院会支持吗?近日,临湘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大地公司(化名)在建设某小区时,因资金原因未向承包人李某支付工程款,遂用小区3套未售房屋抵债。2021年11月,李某缴纳了其中1套房屋的维修资金8000元,未完成过户登记。

2024年5月,大地公司因另案被强制执行,涉案房屋被依法公开拍卖,最终由王某拍得。王某随后办理了过户登记,未缴纳维修资金。2024年10月,李某就相关房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因超过法定期限,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2026年1月,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不当得利8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不构成不当得利。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未获利。房屋维修资金已计入拍卖评估价,王某支付的拍卖款中已包含该部分,未获取额外利益;第二,李某受损与王某无关联。李某的“损失”,源于其与开发商之间以房抵债协议未能完全履行,未办理过户登记,与王某无关。第三,王某继受房屋维修资金有合法根据。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的维修资金同时过户给了王某,并且该资金属业主共有,非个人债权,不能单独主张退还,应随房转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简单来说就是拿了不该拿的钱或东西,比如转错账、收银员多找钱、错拿快递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据此,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从四个方面判断: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一方遭受损失。三是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获利没有法律根据。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全部要件,受损方才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欠缺任一要件,均不能认定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提醒

当事人在以房抵债、房屋交易过程中,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依法完善权利归属证明,避免因权属未转移产生后续争议。对已缴纳的维修基金,可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非向善意、支付对价取得房屋的第三人主张返还。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