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打赏能否以附条件赠与为由要求返还?法院判了

李柏旺、王球、栗瑶 桂阳法院 雨路 2026-05-29 12:48:06

导读: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网络直播打赏日益普遍,不少观众为博取主播好感频频大额刷礼,事后又以附条件赠与为由起诉要求返还。那么,自愿直播打赏能否以附条件赠与为由要求返还?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曾某是某平台的一名主播,2025年5月,原告冉某通过某平台与被告相识,后原、被告互加了微信好友。原告为博取被告的好感,在被告的直播间通过刷礼物的方式打赏帮助被告赢取PK大赛以获取平台赛事奖金。原告在2025年6月至7月,在某平台花费了947457个“钻石”,原告购买“钻石”后,大部分“钻石”在被告直播间通过刷礼物打赏被告的方式进行消费,还有小部分由原告打赏了其他直播间的主播。现原告以其在某平台消费为附条件的赠与,以条件无法成就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其在直播间打赏被告的费用。另外,被告作为主播与平台签订了协议,主播收到礼物后,主播跟某平台按照五五分成。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为某直播平台用户,并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观看、充值、打赏主播,应对其打赏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且原告除了打赏被告外还打赏了其他主播,其对于打赏行为的性质是完全明白的。原告称其是在被告的诱导下进行的附义务的赠与,但是原告的充值、打赏行为,并未违背其真实意思。另原告充值购买“钻石”,是与某直播平台所属的公司达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仅能从打赏的虚拟礼物中获取部分绩效奖励,系与平台之间的收益分成,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真实的货币是由该公司获取。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某平台打赏财产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冉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网络直播以其丰富多元的内容为大众生活注入了活力,但其中也暗藏诱导消费与冲动打赏的风险。对观众而言,应牢固树立理性消费观念,以自身经济实力为标尺,不因追逐“榜一”虚名而盲目攀比、冲动消费,守住法律与理性的边界。对主播而言,应恪守行业规范,以正向内容和价值导向引导互动,自觉杜绝诱导、误导打赏等不当行为。网络直播生态的健康发展,需要各方协同共治。唯有平台、主播与观众各尽其责,才能真正营造清朗、有序、健康的网络直播环境。

作者:李柏旺、王球、栗瑶
来源:桂阳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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