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网友问:我家孩子在新化县某培训学校上课时,被其他小朋友踢伤脸部致青肿。事发后我多次联系授课老师未果,后经核实,事故系校区场地拥挤、排队过密、老师现场管理不到位所致。明明是学校规划和监管疏漏造成的安全事故,校方却称事故无法预见,拒不道歉,拒绝赔偿,态度恶劣,特此咨询律师该如何维权追责?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艾卓然律师答:
可以先行向教育局反映该情况,如未能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行政调解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红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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