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双方测量错误,导致租赁合同上载明的厂房面积小于实际面积,承租方是否需要补交差额面积的租金?出租方能否从承租方支付的保证金中进行扣除?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厂房租赁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出租方返还承租方全部保证金,承租方无需补交差额面积的租金。
2023年12月29日,某公司与某经营部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将某经营部厂区内一面积为3136平方米的厂房租赁给某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对应年租金为526848元。为保障租赁物在租赁期内得到妥善维护,双方另行约定某公司需向某经营部缴纳保证金43904元。2024年12月28日协议履行期满后,双方就续租事宜再次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续租期限为半年。
2025年4月23日,某经营部向某公司向发函,称出租的厂房实际面积为3360平方米,比合同标注面积多出224平方米,要求该公司补交差额面积的租金。某公司随即答复称,其承租的是“整栋厂房”,与面积无关,不同意补交。租赁期届满后,某公司将承租的厂房返还给某经营部,但该经营部以未补交租金为由拒绝退还某公司保证金,多次协商无果后,某公司将某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保证金43904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两份《租赁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某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已向某经营部交付验收合格的厂房,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交付义务,某经营部依法应当向某公司退还全部租赁保证金。
关于某经营部提出的“测绘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某公司应补交租金”的答辩意见,法院审查认为,案涉厂房系整栋出租模式,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未对厂房进行分割使用,亦未按照特定面积范围计算租金。虽然协议中注明了租赁面积,但并未约定以“每平方米单价”为标准计收租金,即双方达成租赁合意的核心是“整栋厂房”的使用权,而非精确的物理空间面积,租金金额系双方对整栋厂房使用价值的一致确认,并非基于精确面积单价计算得出。
某经营部以事后测绘的面积差异为由,要求某公司补交租金,既无双方协议约定作为依据,亦无法律规定支撑,其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经营部向某公司返还全部租赁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在签订租赁合同,特别是针对整体建筑物或特定区域进行租赁时,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明确约定租金的计算方式。如果是按总价整租,合同载明的面积仅供参考,后续因测绘技术、计算方法等原因产生的面积差异,一般不构成调整租金的法定事由。若双方希望按实际面积计费,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每平方米单价计租”,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