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能否定下抚养权的终身?当离婚时的抚养判决与孩子实际生活状态长期脱节,孩子能否变更抚养关系?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案件。
基本案情
何某(女)与赵某(男)于201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女小赵由父亲赵某抚养成年,何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因小赵从出生起即由奶奶抚养至2024年6月份,其间小孩成绩较差,2024年6月底,奶奶将小赵送至长沙何某住处,此后小赵跟随何某一起生活至今,且何某经赵某书面同意将小赵户口迁至何某户籍所在地。现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赵由何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则上是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的,法院应当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该案中,小赵虽经判决由父亲赵某抚养,但之后赵某默许其母亲将小赵送往何某处,并配合何某将小赵户口迁至何某处,表明系以默许的方式同意由何某抚养小赵,且何某自2024年6月开始抚养小赵至今,赵某未尽到抚养义务,为不改变小赵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小赵由何某抚养更有利于其学习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故对何某要求变更小赵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酌情判决支持赵某按1000元/月标准支付小赵抚养费,直至小赵成年。
该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应以未成年人实际生活状态为首要判断依据,原判决不与稳定的事实抚养关系相冲突;同时,隔代抚养不能替代父母直接抚养义务,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必须承担其履行抚养、教育、保护、保障子女的义务,当未成年子女成长利益受损时,应及时将抚养关系调整至实际照料方。该案中,父母书面同意迁移户籍,可作为认定其同意变更抚养权的重要佐证。该案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纠正“人户分离”和抚养缺位,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医疗等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