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离不开诚信履约的契约精神。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既依法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企业法人独立的司法边界。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某广告公司与某商场签订《朋友圈广告投放事项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为商场提供广告投放服务。此后广告公司依约完成全部投放任务,但商场迟迟未付款。经多次催收无果,广告公司将商场及其全资控股股东某集团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广告费、违约金等款项,并请求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该集团提交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证据,用以证明两公司财务独立、人格独立,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集团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独立财务账簿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与商场财产清晰、管理规范。法院依法驳回广告公司对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最终判决商场向广告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违约金等款项。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石制度。通常情况下,需要举证证明股东与公司存在人、财、物混同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对一人公司设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目的是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
本案中,某集团完成其财产独立的举证义务,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在市场环境中,规范的财务管理是股东最好的‘防火墙’。一人公司只要坚持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独立审计,就能够获得法律对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厘清这一规则,既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守法经营股东的最大支持。
作者:谭凡洁
来源: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