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网友问:我于3月22日在健身馆办理游泳健身服务,当日转账共计2400元(含1800元私教课、600元年卡)。付款前销售人员未告知、未讲解合同条款,仅口头承诺诱导消费,付款后才发来含“活动卡不退不转、费用不予退还”等不公平条款的合同,我事先并不知情。我至今未开卡、未使用任何服务,付款后14天内申请退款,却遭门店拒绝。现要求全额退还2400元,请问该如何维权?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刘俊律师答:
该健身馆的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相关规定,你有权依法主张全额退款。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经营者未在付款前出示并说明合同条款,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剥夺了你对合同重要内容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合同中“不可退、不可转让”“已交费用不予退还”等内容,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该类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你未开卡、未使用任何服务,在较短时间内提出退款,符合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处理原则,即便超过七日,仍可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全部预付款。
二、证据准备请妥善保存并整理以下材料
三、维权途径
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商家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拒不退款,请求行政介入调解并责令退款。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