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无独有偶,这已是刘某因犯盗窃罪第8次获刑。
2026年1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采用拉开门锁的方式潜入芷江县城某店铺内,盗走被害人陈某的黄金首饰一件。后刘某将该首饰出售给唐某,得赃款1850元用于个人开支。当天下午,刘某便被芷江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饰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刘某未挥霍的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来源:芷江法院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