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6.5万“走后门”办转学,结果转学失败!

临湘市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4-20 10:20:24

导读:走后门转学行不通!临湘法院:合同无效!

为给孩子办理院校转学,家长轻信“有关系、有渠道”的承诺,支付高额委托费后转学失败,引发纠纷。近日,湖南临湘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为将儿子从岳阳转至永州某院校就读,经人介绍认识自称“有关系”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帮忙办理转学,陈某支付6.5万元包干费用(含学费及“人情费”);若未按期转学成功,全额退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

陈某依约转账后,转学事项并未办成。经多次催讨,王某仅退还2.6万元,尚欠3.9万元。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余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以“托关系、走后门”方式办理高校转学,支付包含“人情费用”的款项,意图通过非正规途径获取院校入学资格,扰乱正常教育招生秩序,违背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委托合同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同时,原告明知行为违规仍付费,自身存在过错,该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行为不应获得不当利益,对其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等均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返还陈某3.9万元;驳回陈某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1.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入学、转学必须严格遵循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法定正规流程,这是唯一合法合规的途径。

2.花钱择校、托关系走捷径的行为,不仅破坏教育管理秩序、侵害公民平等受教育权,更违背公序良俗,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3.切勿轻信“内部指标”“特殊渠道”等虚假承诺,坚决拒绝支付“人情费”“好处费”;若遭遇诈骗,务必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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