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丨益阳一商家被指向11岁学生售卖手机

红网记者 红网 雨路 2026-04-20 10:19:02

导读:近日,益阳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11岁孩子拿家中钱款,偷买了一台二手手机”的问题。对此,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刘俊律师从法律层面作出专业解答。

益阳网友问:11岁孩子拿家中钱款,于2026年3月16日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某手机店,花费990元购买了一台手机。事发时,孩子正值放学回家途中,身着校服、背着书包,销售人员仍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既未开具收据和发票,也未告知监护人,家长认为商家存在诱导未成年人消费行为。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刘俊律师答:针对您孩子(11岁)独自购买手机一事,商家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出售高价商品,且未开具发票,该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您有权主张交易无效并要求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您的孩子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花费990元购买手机显然超出了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范围。由于该交易未经您(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因此该购买行为自始无效。商家应当返还货款,您应当返还手机。

一、证据准备

您和孩子的户口本或身份证,证明孩子的年龄及您与他的监护关系;交易证明;沟通记录。

二、救济途径

行政投诉:向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高价商品且拒不提供发票的行为,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调解。

发送律师函: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函中应明确指出其行为违反《民法典》第十九条,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全额退款,否则将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

提起诉讼:若调解失败,可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商家返还990元购机款。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