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丨老人双脚骨折,养老院不赔偿

红网记者 红网 雨路 2026-04-20 10:16:28

导读:近日,永州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父亲在养老院受伤,养老院不愿承担责任”的问题。对此,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余金律师从法律层面作出专业解答。

永州网友问:我父亲于2026年3月27日在某养老院内双脚受伤,其中左脚跟部两处骨折。事发至今,养老院未主动提供监控视频记录,也未详细说明受伤经过,仅电话通知我需送医治疗。在我父亲住院期间,亦无人前来探望。后续两次协商中,养老院均以保险公司为挡箭牌,美其名曰“风险转移”,始终不愿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余金律师答:

养老机构与养老人员建立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后,对养老人员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安全保障责任。养老人员在养老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调查清楚受伤的原因是厘清责任的关键。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因养老机构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的、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的、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等等,不同的情形对应的责任承担不同,除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害的情形外,一般均可对外主张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情况,调查受伤的原因可以从当事老人自己的陈述、养老机构的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方面综合还原事实经过,同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必要时家属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监控记录。同时,建议同步取证病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发票、养老服务合同等关键证据,以备后续维护权益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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