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户房主同时修建房屋,无建房资质的包工头承建房屋后,雇请工人为其做工,工人在脚手架码砖时不慎将砖块滑落,砸伤修建另一房屋的监工。侵权责任如何划分?请看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6日,王某、魏某、胡某、游某、刘某在同一区域同时修建各自房屋。王某、魏某、胡某将工程发包给无建房资质的包工头王某乙。游某乙系刘某修建房屋的监工。王某的房屋与刘某的房屋共用一堵围墙,围墙施工过程中,包工头王某乙雇佣的工人肖某在脚手架上码砖时不慎将砖块滑落,经窗户弹射砸中正在挪动电动车的游某乙头部(佩戴安全帽)。事故发生后,房主王某、魏某、胡某为了伤者能够及时得到救助以及表示对伤者的关心,遂与游某丙(游某乙之子)达成调解协议并先行垫付26500元医疗费,但上述款项难以满足游某乙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多方协商无果,游某乙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等五位房主、包工头王某乙、工人肖某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39624.56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五位房主、包工头王某乙及工人肖某对游某乙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如何承担各自的责任;二、游某乙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1、包工头王某乙与工人肖某的责任
王某乙作为工程承揽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存在重大过错。其雇佣的工人肖某在作业中致人损害,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依法应由雇主王某乙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酌定王某乙承担60%的主要责任。肖某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王某乙赔偿后可另行向肖某追偿。
2、房主王某、刘某的责任
王某作为定作人,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王某乙施工,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刘某作为事发墙体的共建方及游某乙的雇主,对施工区域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但未能证明已采取充分安全措施,存在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
3、房主魏某、胡某、游某的责任
魏某、胡某、游某虽为同时修房的户主,但事发区域位于王某、刘某的施工范围,三人对该区域无定作、指示或安全管理义务,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魏某、胡某此前支付的款项系人道主义补偿,不影响本案侵权责任认定。
4、游某乙自身的责任
游某乙作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明知施工区域存在危险仍为处理私人事务(挪动电动车)而主动进入,对自身安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本案审理中,法院核算游某乙的各项损失共计315582.75元,在抵扣魏某、胡某先行垫付的17500元后,总额尚有298082.75元。包工头王某乙应赔偿178849.65元;王某应赔偿59616.55元(扣减此前垫付的9000元,仍需赔偿50616.55元);刘某应赔偿29808.28元;游某乙自行负担29808.27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对侵权责任构成、受害人过错减轻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雇主替代责任以及定作人选任过失责任,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承揽人无资质违规施工,存在重大过错,其雇员致人损害,雇主应承担主要责任。房主发包给无资质人员,未尽审查义务,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墙体共建方及伤者雇主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亦有过错。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明知危险却因私事擅入,未尽注意义务,应自担部分责任。
法官提醒,农村自建房及小型工程建设中,定作人、承揽人、施工人员等各方均应严守安全底线。定作人应审慎审查承揽人资质,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承揽人应依法依规施工,对雇佣人员尽到管理、培训和安全保障义务;施工人员自身亦应增强安全意识,不得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施工区域。各方唯有各尽其责,方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案中,部分户主虽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其主动支付人道主义补偿的行为,体现了社会互助精神,值得肯定,但法律责任的认定仍需严格依据事实与法律,不可混淆。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从中汲取教训,在工程建设中依法依规行事,共同维护人身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