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网友问:我于2025年7月在某网络平台上添加了岳阳市一家影楼摄影师的微信,对方主动自荐为我11月29日的婚礼提供摄影服务。双方约定,摄影师提供包含5分钟精剪视频+1小时以上纪实剪辑的婚礼拍摄服务,需在婚礼结束后三周内交付,我方先付500元定金,后续通过支付宝、微信付清全部1288元服务费。但婚礼结束近23天,摄影师未提供可用成片,对我的诉求冷处理、不回应。我方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协商,11月21日提出无需其继续剪辑、仅退一半费用的诉求,仍未得到回应,对方仅在当晚提供了拍摄底片,退款诉求始终石沉大海。目前,我持有摄影师的微信号和手机号,希望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请问该如何处理?
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唐敏律师答:
您好,根据您陈述的情况,对方收取费用后,未依约履行自身义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建议您拨打1234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出面调解处理。如调解未成,也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