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账单” 如何厘清?情侣间的借贷纠纷,法官这样说

湖南高院 雨路 2026-03-31 16:47:09

导读:本期以案释法,结合典型案例为您解读情侣借贷纠纷的裁判要点。

恋爱中的经济往来,总是夹杂着甜蜜与模糊,一句“我先用下,回头还你”,一笔520、1314的特殊转账,藏着心意也可能埋下纠纷。一旦感情生变,昔日的金钱付出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本期以案释法,结合典型案例为您解读情侣借贷纠纷的裁判要点。

典型案例

1、特殊意义转账归赠与,明确还款意思认定为借款

周某与邱某曾为情侣,相处期间周某多次向邱某转账。其中邱某曾发送“老公,转1300给我,等下去上班就转你”“我用下”等消息,周某随即转账1300元;同日周某另转5000元,邱某回复“爱你,等下给你哈”;5月20日周某转账5200元、1314元;邱某又以生病打针为由向周某借1000元。周某累计转账13814元,因邱某未还款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邱某多次作出“拿到工资就给你”“等下给你哈”等还款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但5200元、1314元系特殊日子的特殊意义转账,属于表达爱意的赠与,不能认定为借款。最终判决邱某偿还周某借款7300元。

2、无借贷合意难认定,仅有转账凭证不足证明系借款

王某与戴某曾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相互转账,王某转款19万余元,戴某转款14万余元,无任何债权凭证。分手后王某要求戴某偿还19万余元,庭审中双方认可大部分转账已抵扣,仅对68900元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双方聊天记录中“借1万5出来”“利息多少的”等内容,可认定该1.5万元达成借贷合意;剩余款项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也无借款期限、利息等约定佐证,无法认定为借款。最终判决戴某归还王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法官解读

厘清“爱情账单”,把握两大核心要点

处理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核心是严格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要件,结合举证责任和款项性质综合判断,具体要点如下:

1、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合意+交付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双方具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并实际交付借款为前提。情侣关系下经济往来复杂,更需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借款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及实际给付借款,仅有转账凭证无其他佐证的,难以认定为借款。

2、款项性质区分,结合场景与意思表示判定

无明确约定时,特定时间(情人节、纪念日、生日等)、特殊意义金额(520、1314等) 的转账,以及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款项,推定为情侣间表达感情的赠与;若一方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另一方作出还款承诺的,应认定为借款。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温馨提示

恋爱虽美好,金钱往来需理性。情侣之间涉及经济往来,尤其是大额资金交付时,应增强法律意识,通过聊天记录明确款项性质、转账备注注明“借款”、签订书面借据等方式留存证据,清晰界定借款与赠与,避免感情消散后,因“糊涂账”引发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来源:湖南高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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