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碰到他的车,怎么还要负责任?”日常生活中,驾驶员遇到“无接触交通事故”时,会发出这样的疑问。实际上,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过错才是定责核心。近日,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周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三轮车,在无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右转时,未充分观察后方来车,致使直行的刘某因紧急避让其车辆而操作失控,造成左腿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该起事故系无接触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对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周某与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周某对此不予认可,辩称自己与刘某的摩托车未发生碰撞,刘某受伤是其自身操作不当导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遂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超出限额的部分由周某按责任比例承担。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需承担,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但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周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上路行驶,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且未避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过错。而刘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遇交叉路口未提前减速行驶,且遇险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自驾车辆摔倒受伤,亦存在过错。
原被告双方虽未发生直接碰撞,但周某的过错行为与刘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事发影像资料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刘某承担事故70%的责任,周某承担事故30%的责任。经法院核定,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7673元。
因周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且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刘某的合理损失应先由周某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承担13987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周某承担30%为5341元,合计145211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因干扰、避让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同样承担事故责任。本案中,原、被告驾驶的机动车虽未发生碰撞,但通过现场监控录像可以看出被告在交叉路口右转时影响到原告的行驶,由此,能够认定被告驾驶行为与原告侧翻致使身体损伤具有因果关系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无接触交通事故过错认定中,法院将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强弱,合理分配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驾车时务必谨慎观察路况,不抢行、不违规,避免随意变道、超速等危险行为。遇突发情况及时减速避让,切勿心存侥幸。同时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后投保义务人需自行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