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跑分赚快钱,出借银行卡毫无风险?”No!出租、出售、出借“两卡”早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链条,是触碰法律红线的高危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刑反向衔接案,当事人皮某某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案件详情
2023年11月,皮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洗钱,仍为牟取私利提供本人及亲属名下银行卡参与“跑分”活动。经查,皮某某关联诈骗案件3起,非法获利3200元。
案件处理
皮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洗钱活动,仍以牟利为目的,提供本人及亲属名下银行卡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皮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员,具有自首、立功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院于2025年4月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刑≠不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该院于次月向鼎城区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明确指出皮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行为事实,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公安机关认真审查后采纳检察意见,于2026年3月对皮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检察官提醒
“两卡”是诈骗分子转移赃款、实施诈骗的核心工具,看似“小操作”,实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违法犯罪,面临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千万不要因一时贪图小利,将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参与“跑分”“刷单”等看似获利的违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