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转股”是逃债捷径?祁东法院:此路不通

陈映平、彭乐 祁东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3-27 15:55:07

导读:快来一起看看,法院如何破解这场“精心策划”的逃债骗局。

欠钱不还还玩“花式操作”?为逃避债务,竟先缩减公司注册资本,再转让股权,妄图“金蝉脱壳”、一赖了之?

近日,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硬核拆穿股东逃债新套路,明确判决该逃债行为无效,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以法治力量筑牢市场诚信底线、优化营商环境。

快来一起看看,法院如何破解这场“精心策划”的逃债骗局。

案情概述

唐某某与某文化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向唐某某支付合伙利润12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唐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难以实现。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唐某某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公司前股东郑某1、现股东何某某(郑某1之母)、郑某2(郑某1之父)为被执行人。面对追加申请,该三人以已实缴全部出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双方就股东是否应承担公司债务产生争议,唐某某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唐某某与该公司合伙合同纠纷诉讼期间,时任该公司唯一股东的郑某1,先将其持有的10%未实缴股权无偿转让给其母亲何某某,随后二人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大幅减资至30万元。在减资过程中,二人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唐某某,之后便实缴了30万元出资,完成了股权架构的重大调整,试图以此规避公司债务。

面对这一复杂的逃债套路,法官抽丝剥茧、精准研判:本案中,公司债务产生时,郑某1系该文化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后,郑某1将未实缴股权无偿转让给近亲属何某某,二人又实施瑕疵减资行为,未书面通知债权人,该减资行为对唐某某不具有法律效力,唐某某仍有理由信赖该公司注册资本为减资前的500万元。

郑某1、何某某的上述行为,实质是通过违法减资、无偿转让股权的方式,削弱公司偿债能力,其效果等同于抽逃出资,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追加郑某1、何某某为被执行人,判令二人对公司欠付唐某某的债务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法官点拨

本案中,股东试图通过“违法减资+股权转让”的组合套路,抽空公司资产、逃避既定债务,看似“精明”,实则严重侵蚀公司法人独立性,公然践踏市场诚信底线,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判决生效后,唐某某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成功追回全部合伙利润及利息共计140余万元,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祁东法院对本案的依法处理,不仅为债权人讨回了公道,更向社会各界传递了明确信号:企业无信则不立,市场主体应当坚守诚信底线,面对债务,唯有主动履约、积极清偿,才是正道;任何试图通过违法操作逃避债务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寸步难行。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今后,祁东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失信逃债行为,依法守护每一项合法债权,为市场主体安心经营、放心交易保驾护航,以法治之力扫除企业发展障碍,让诚信成为市场交易中最硬的“通行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作者:陈映平、彭乐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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