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网友问:开发商在房屋已抵押给银行的情况下,仍隐瞒事实向购房者出售房屋,导致购房者至今无法办理房产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艾卓然律师答:
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当购房者购买房屋时,如果开发商未告知房屋存在抵押,导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因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享有暂时中止履行的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涉案房屋处于抵押状态,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是否构成“欺诈”。如果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前,已经自行消除了房屋的抵押权,使得合同能够继续正常履行,且未对购房者的利益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法院可能认定这不构成“欺诈”。隐瞒房屋抵押事实并不必然等于法律上的欺诈。法院会依据民法典关于欺诈的规定,结合开发商的主观意图、隐瞒行为与购房者决策的因果关系,以及该行为是否对购房者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