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滩无人机航拍酿骨折,旅游安全责任谁担?

欧阳艺纯 中国法院网 雨路 2026-03-17 16:12:02

导读: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跟团游航拍项目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随着旅游热持续升温,无人机航拍逐渐成为不少旅游产品的吸睛亮点。此类项目在为游客带来新奇体验的同时,也潜藏人身安全风险。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跟团游航拍项目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游客在配合航拍时摔倒致残,旅行社以“已尽提示义务”为由拒绝担责。这场纠纷的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

  2023年4月,陈某报名参加A旅行社组织的八日游项目。该行程包含B景区公司经营的某小岛景点游玩,且赠送无人机航拍项目。A旅行社向参团人员发送的《出团通知》中,包含饮食、住宿、游览等方面的安全注意事项。

  2023年5月,行程进行至该小岛环节时,陈某在配合无人机航拍过程中,做出转圈、挥舞丝巾等动作,后因沙滩坑洼摔倒受伤。经诊断,陈某右肘关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陈某认为,A旅行社和B景区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A旅行社辩称,已通过《出团通知》和导游口头提示尽到风险告知义务,陈某受伤是因其自身实施高风险动作导致,不应担责。

  一审法院判决A旅行社承担20%责任,赔偿陈某4万余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A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责任认定来看,陈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自然人是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海边沙滩存在坑洼、质地松软的特征,属于可被直接观察和感知的自然现象。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沙滩游玩期间应当对地形风险具备基本认知。其在配合航拍时,主动做出转圈等易导致重心不稳的高风险动作,未尽到高度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自身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责任。

  从旅游公司方面看,A旅行社未尽到充分安保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旅游经营者旅行社虽在《出团通知》中载明通用安全注意事项,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针对无人机航拍这一具体项目,向游客作出了明确、细化的风险提示。在航拍现场,导游也未及时制止陈某的危险动作,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针对具有特殊性的旅游项目,需履行针对性的告知、警示义务。因此,A旅行社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0%责任。

  B景区公司作为景点经营者,已在景区内设置“小心地滑”等警示标志。在陈某受伤后,景区工作人员及时安排送医,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义务。沙滩地形特征为自然景观,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景区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游客参团旅游时,要仔细阅读《出团通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结合自身年龄、身体状况,理性选择参与航拍、探险等高风险项目。在游玩过程中,遵守导游指引和景区规定,对自身安全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因追求拍摄效果忽视风险。若发生人身损害,要及时保留病历、医疗费票据、现场视频、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后续依法理性维权。

  对旅游经营者而言,针对航拍、徒步等特色项目,需制定专项风险告知书,明确列明项目潜在风险及禁止行为,由游客签字确认,不能仅以通用条款敷衍了事。此外,还需加强现场安全管控,导游及工作人员要实时关注游客行为,对可能引发危险的动作及时提醒、制止,避免事故发生。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游客受伤后要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并协助做好就医、保险理赔等事宜,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欧阳艺纯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