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他人补写借条≠你免责!

丁鑫 肖水梅 中国法院网 雨路 2026-03-17 16:11:13

导读:在借贷行为中需牢记以下几点。

  “我向别人借了钱,朋友主动给债权人写了借条,我没签字,这笔钱是不是就不用我还了?”生活中,不少人抱有这样的误区,殊不知这样的认知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近期,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02年上半年,小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小明借款40000元,小美未出具书面借款凭证。小帅与小美结婚后于2004年5月20日向小明出具《领(借)款收据》一份,言明借到小明40000元,并在“领款人”处签名,小美未在借条上签名;当时,小明并未表示免除小美的还款责任。

  2006年至2013年间,小帅与小美陆续向小明还款共计12000元。2021年2月11日,小帅就尚欠款项向小明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小明现金28000元,后陆续还款12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6000元未偿还。

  小帅逝世后,小明以小美未清偿剩余借款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以现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视为合同成立。本案中,小明向小美出借现金40000元,双方依法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小帅出具借款凭证能否免除小美的还款责任?小帅向小明出具的《领(借)款收据》及《欠条》中,并未书面约定由小帅一人还款或免除小美还款责任等内容,小明在本案诉讼中亦明确表示从未免除小美的还款责任。因此,小帅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而不构成债务转移,小帅与小美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美既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已全部清偿,亦未证明小明已免除其还款责任,据此,判决小美应向小明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6000元。

  法官说法

  很多人对“债务加入”并不熟悉,简单来说,就是第三人愿意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形成“共同还债”的局面。第三人加入债务,不代表原债务人可以“全身而退”。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否则,原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不会因他人加入债务而消失,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原债务人偿还欠款。

  法官提醒

  在借贷行为中需牢记以下几点:

  一是原借款人切勿心存侥幸。作为借款人,无论是否有第三人愿意承接债务、是否出具新的借条,只要债权人没有明确放弃追责,原借款人始终负有还款义务。切勿因他人补写借条、承诺还款就心存侥幸,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二是债权人要明确权利主张对象。当第三人主动加入债务时,债权人拥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原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还款,还可以要求两人共同还款。为保障自身权益,建议在第三人加入债务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三是全程务必留存书面凭证。无论借款金额大小,都应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明确借款人、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利息等关键信息,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若涉及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等,需通过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口头承诺引发纠纷。

作者:丁鑫 肖水梅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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