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网友问:本人于2025年12月18日认购房子一套,房屋面积191.58平方米,已支付定金5万元、首付款73万元,共计78万元。当时销售人员提供的收款账号并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仅出具了一份认购协议。至今已过去三个月,项目毫无进展,销售人员推诿搪塞,楼盘负责人也无法联系。经网上查询,该套房屋已被法院查封。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黄春香律师答:
卖方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案涉房屋无权利瑕疵,如实披露房屋客观情况,目前案涉房屋被查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您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卖方返还定金以及退还首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