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有人认为直播可以“赚大钱”,冲动地与直播公司签订了直播协议,事后却擅自停播引发争端。近日,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罗某与刘某签订了《直播独家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刘某作为罗某独家签约的网络主播,罗某为其提供直播需要的电脑、声卡等设备和录制剪辑等技术支持的同时,还为刘某及其工作成果提供推广、宣传服务;刘某需满足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超6小时且无消极行为),月直播小时数不低于150小时。开播仅一个月,刘某直播时长便不达标,罗某反复催促后,其12月直播时长仍不足92小时。
之后罗某因无法与刘某取得联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及直播设备成本8000元。与此同时刘某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直播独家合作协议》已于2024年12月30日解除。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审查协议内容、保障自身权利的注意义务,双方签订的《直播独家合作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协议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在2024年12月正式开播,而刘某未积极履行直播义务,当月累计直播时长未达到规定时长。其后刘某更是失联,导致罗某无法对其直播行为予以监督、建议。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协议约定刘某应当承担违约金3万元。但法院考虑到,罗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对刘某的直播成果履行推广宣传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合作时间、各自过错承担,法院最终判定刘某向罗某承担违约金6000元。
关于设备损失费用。法院考虑到刘某对设备占有使用超过半年,为避免返还产生新的争议,遂根据罗某提供的设备购置票据判定刘某赔偿罗某设备损失4000元,设备不再返还。同时,因刘某已无履行合同意愿,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对刘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刘某向罗某赔偿设备损失费、违约金共计1万元,同时于2025年6月10日解除双方签订的《直播独家合作协议》。
一审判决后,刘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目前,网络经济繁荣发展,职业网络主播的发展空间日益广阔。但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
对网络直播公司而言,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绑定主播的做法并不可取,该方式既不利于构建规范、有序的直播环境,也有损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对网络主播而言,签订合同时需保持冷静,审慎对待合同条款,明确合作期限、直播时长、收益分配等核心条款。尤其要关注违约金条款,厘清无故停播、擅自解约等违约触发情形,同时确认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晰违约行为对应的责任后果,避免因条款表述模糊埋下天价违约金隐患,致使自身陷入被动局面。
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综合考量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司为培育主播所投入的各项成本、主播通过直播获得的实际收益等多重因素,依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结合违约行为造成的真实损失,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作出合理调整。网络直播公司与主播在签约全过程中需做好合规把控、规范双方行为,用合规举措共同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直播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