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冒名在借条上签字,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吗?

孙百灵 王帷蘅 临湘市人民法院 雨路 2026-02-09 17:10:06

导读: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当你出于“帮忙”在借条上冒名签字时是否想过日后要为他人的债务“买单”。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23年潘某以需要支付民工工资为由,向李某提出借款请求。李某要求潘某的妻子一同在借条上作为借款人签字才同意借款。同年8月,潘某在已经与妻子方某申请离婚登记的情况下,找朱某冒充其妻子。二人向李某借款3万元,约定了利息和三个月的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款人:潘某、方某”。同日,李某向朱某微信转账30000元,朱某事后将钱转交给潘某。

2023年底,在催讨借款时,李某知道了朱某假冒潘某妻子签字的事实。之后,潘某陆续向李某偿还本息24200元,剩余借款一直未予偿还。2025年4月,李某将潘某、朱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潘某向李某提出借款请求并出具借条,朱某冒充其妻子在借条上签字,促成潘某与李某达成借款合意。李某依约交付借款,朱某提供微信账户帮助潘某收取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但是被告二人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李某作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符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双方的借贷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李某自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在一年以内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其撤销权已经消灭。

关于潘某的责任。潘某作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其至今未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朱某的责任。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并非潘某配偶,仍冒充签字并提供微信账户接收借款,主观上存在故意过错,客观上促成了借贷关系成立,且其行为可能造成被冒名人方某、相对人李某的财产损失,破坏交易秩序,具有可归责性。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多次向潘某、朱某催讨借款,朱某对其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朱某构成共同借款人,由其对潘某不能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潘某、朱某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9982.58元及利息。

民间借贷贵在诚信,虚构身份、冒名签字等欺诈行为不仅违背法律原则,更可能因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而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出借资金时,出借人务必审慎核验借款人身份信息,并在发现欺诈等撤销事由后一年内及时主张权利,以防失权。借款人应依约还款,切莫为借款而“找人代签”或“帮忙代收”,以免陷入不必要的债务纠纷。

作者:孙百灵 王帷蘅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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