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网友问:我想咨询一下节假日加班费的问题。我公司实行两班倒,白班为8:00—18:00,晚班为18:00—次日8:00。节假日跨夜晚班,公司只给一天加班费。现想了解一下,晚班跨越两个自然日(如18:00—24:00、0:00—8:00),是否应计为两天加班费?以除夕夜班为例,上班时间为16日18:00至17日8:00,加班费应计16日和17日两天,还是仅计16日一天?
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谷伟律师答:
在春节这样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尤其是跨越午夜时段怎么发加班费,计算方式问题确实容易引发争议。您提出的核心问题是“除夕夜班上班时间为16日18:00至17日8:00,加班费应计16日和17日两天,还是仅计16日一天”。这个需要展开来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分别计算16日和17日的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根据规定,16日(农历除夕)属于法定休假日,您的加班时间段为18:00-24:00,共6小时,公司应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17日(正月初一)属于法定休假日,您的加班时间段为0:00-8:00,共8小时,公司应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因此,您的加班费应分别计算16日和17日两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如您遇到支付加班费方面的困扰,建议您必保存好排班表、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记录、工资条(证明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以及沟通记录,与公司就加班费问题沟通的的微信、录音等证据。首先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您的直接上级进行沟通,出示相关证据,明确指出其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限期补足差额。
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携带所有证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如果行政投诉无果,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及相应的赔偿金。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