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查房受惊吓,打伤护士需担责

张焕静 李晓佳 中国法院网 雨路 2026-02-13 16:26:11

导读: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纠纷案件。

       深夜常规查房,护士却突遭病人挥拳击打致伤,索赔未果诉至法院,病人辩称是受惊后的应激反应,无需担责。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纠纷案件,判决病人连先生赔偿护士于姑娘各项损失的50%,共计6720.7元。

  2024年9月25日,50岁的连先生因双侧额叶脑挫伤等症状,在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接受治疗。10月5日凌晨1时许,护士于姑娘夜间查房,彼时连先生正处于深度睡眠状态,两位家属在旁陪同。于姑娘轻拍连先生手背后,先查看留置针情况,随后打开瞳孔灯准备检查瞳孔。不料连先生突然挥动左胳膊多次击打于姑娘面部、头部。

  事后于姑娘报警,经公安机关鉴定,于姑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但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连先生有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公安机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于姑娘因治疗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441.39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姑娘将连先生诉至法院,认为连先生的行为是其受伤的直接原因,要求连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连先生辩称,于姑娘查房时虽轻拍了自己,却并未将其叫醒,自己是在熟睡中被瞳孔灯刺激眼睛受到惊吓,挥胳膊属于应激反应,并无伤害的主观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包含故意与过失,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身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却未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判断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连先生虽然因脑挫伤在医院治疗,但事发时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挥拳行为虽系误以为自身安全受威胁的应激反应,但连先生已住院10天,经历过多次夜间查房,且有两名家属陪同照料,其在受惊后直接选择挥拳,应当预见该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害,故对此次事故存在过错。

  同时,护士于姑娘在夜间查房时,未开启病床床头灯,轻拍连先生手背后也未确认其是否清醒,便直接使用瞳孔灯检查瞳孔,导致连先生受惊,未尽到夜间查房的充分注意义务,是引发此次冲突的重要原因,因此于姑娘自身亦存在过错。

  综合考量于姑娘的职业属性、连先生的住院病因、事发的时间环境、双方的行为缘由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多重因素,法院酌定原被告的过错比例为50%:50%。最终判决连先生赔偿于姑娘各项损失共计6720.7元。

  法官说法

  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过错侵权必担责。本案中,被告以自身行为系受惊后的应激反应为由主张免责,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激反应是自然人受外界刺激后的本能反应,但并非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即便行为源于应激反应,行为人仍需对自身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法院审理案件要始终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考量案件全部事实情节。应激反应虽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但连先生的应激反应是因护士于姑娘夜间查房未规范操作引起的,故此,法院最终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既否定了“应激反应免责”的错误认知,也根据事出有因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裁量。

  在此提醒,公民面对外界突发状况时,应保持理性、合理处置,切莫以本能反应为由放任损害发生;同时,各类民事主体在履行职责时,也应恪守规范、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共同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

作者:张焕静 李晓佳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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