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首例“百吨王”超载入刑

王希玉 王新慧 中国法院网 雨路 2026-02-11 17:12:47

导读:临清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作业案

  1月28日,山东省聊城市首例因“百吨王”超载构成危险作业罪案件,在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据悉,该案首次以刑事手段惩治严重超载运输行为,为道路运输安全敲响了警钟。

  贾某某系某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与管理人。2025年7月13日,贾某某安排驾驶员刘某某将装有钢卷的该重型半挂牵引车运往山东济阳某钢厂,因超载被查获。经过磅,卸载前车货总质量166.8吨,超限超载比例为240.41%。

  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和临清市交通运输局分别给予其行政处罚和责令整改。但贾某某于同年7月29日,又安排驾驶员张某某将装有钢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运往山东滨州某钢厂,因超载再次被查获。经过磅,卸载前车货总质量163.52吨,超限超载比例为233.71%。

  贾某某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具有重大事故隐患。案发后,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所属货运车辆超载运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继续安排超载运输,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又可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部分货运行业从业者为追求经济利益,心存侥幸,认为超载仅会被罚款、记分,甚至在被责令改正后仍屡教不改,殊不知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只有一步之遥。

  1.“百吨王”超载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交通运输部已明确车货总质量一旦超过100吨,即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本案涉案货车均属“百吨王”级别,其超载行为不仅严重违反生产作业中的安全规定,也可能会破坏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更易导致车辆制动性能降低,引发车辆侧翻、爆胎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驾乘人员及道路上其他车辆、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且紧迫的危险。

  2.责令整改拒不执行将面临刑事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已把“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纳入刑责范畴。本案涉案货车首次运输超载100吨以上,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排除危险后,被告人仍组织另一司机超载运输,致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存在,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3.货车管理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危险作业罪的相关主体不仅包括车辆驾驶人,还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本案将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主体延伸至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人员,打破了“司机担责、老板无恙”的错误认知,明确货车管理人对车辆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指使、安排超载运输的,必将依法追责。

  法官提醒,经济利益绝不能凌驾于安全底线之上。本案的判决不仅依法惩治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对货车严重超载行为的强力震慑。货车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必须严守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摒弃“多拉快跑、罚款了事”的错误思维,坚决杜绝车辆带“病”上路,共筑生产作业和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

作者:王希玉 王新慧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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